企业或个人注册国外商标,可以有效避免在境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

  如: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2009年在国内第9类注册了“长城GRAET WALL”商标,香港一公司在1990年已于德国在第9类上注册了“长城GRAET WALL”商标;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商标在国内注册后便直接出口产品到德国,无意中便在德国构成了商标使用侵权,等待它的将是侵权诉讼和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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