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注册国际商标还是国内亦或是地区的商标都是有明文规定禁止使用一些标志进行商标注册,以下详细介绍不能作为商标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KFC”和“KFG”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0、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1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3、缺乏显著特征的

  14、已经注册商标不能再次申请注册,不管是通过什么手段已经注册成功了,经发现查实将注销该商标。

  来源于:伊顿法律事务所